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整形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費用。 三、掛號、疾病門診、診斷書、傷患運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但因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不在此限。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費用。 五、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六、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項目。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7條,以下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整形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7條第一項 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費用。 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7條第二項 三、掛號、疾病門診、診斷書、傷患運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但因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7條第三項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費用。 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7條第四項 五、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7條第五項 六、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項目。 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7條第六項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整形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費用。 三、掛號、疾病門診、診斷書、傷患運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但因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不在此限。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費用。 五、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六、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項目。
立法理由一、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保險不負給付責任之範圍。 二、將門診費用排除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流產、分娩不列,仍然理賠。
一、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保險不負給付責任之範圍。 二、將門診費用排除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流產、分娩不列,仍然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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