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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整形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費用。 三、掛號、疾病門診、診斷書、傷患運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但因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不在此限。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費用。 五、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六、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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