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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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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 2.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8條,該保險所生之請求權,必須在得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內行使,否則將會消滅。此外,受益人在領取各種保險給付時,不得轉讓、抵銷、扣押或提供擔保。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範例1:A同學在高中期間加入了高中學生保險,當年7月1日起生效。如果他在繳交保費的日子算起,兩年後的7月1日之前沒有提出任何保險索賠請求,則他的請求權將會消滅。 範例2:B同學的父母為他購買了幼兒團體保險,該保險涵蓋了多項保障,包括意外醫療、住院醫療和意外身故給付。然而,根據該條例第18條的規定,B同學作為受益人在領取這些保險給付時,不能將其權利轉讓、抵銷、扣押或提供擔保。這表示B同學無法將這些保險給付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以此物件作為交易的保證。

立法沿革 1

(1070529 制定)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定依本保險所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二、第二項明定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以維護被保險人之權益。   三、參考軍人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 受益人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1070529 制定)

一、第一項參考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定依本保險所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二、第二項明定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以維護被保險人之權益。   三、參考軍人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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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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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18 條規定:「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