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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 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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