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會計應獨立記載本保險保險費收入及理賠支出狀況,並與保險人之其他保險業務明確區隔。
  2.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生效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時間,將本保險之保費收入、理賠支出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提送至各該主管機關。
  3. 保險人應配合各該主管機關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檢查,依保險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