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9 條
- 1.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會計應獨立記載本保險保險費收入及理賠支出狀況,並與保險人之其他保險業務明確區隔。
- 2.保險人應於本保險生效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時間,將本保險之保費收入、理賠支出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提送至各該主管機關。
- 3.保險人應配合各該主管機關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4.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檢查,依保險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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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9條,有以下的解釋: 1.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該在會計記錄中獨立記錄本保險的保險費收入和理賠支出情況,並且要明確區隔與保險人其他保險業務的記錄。這條條文的目的是要求保險人在會計處理上將本保險的資金與其他業務區隔清楚,以保障資金的正確使用。 2. 保險人應該在本保險生效後,按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和時間,將本保險的保費收入、理賠支出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相關資料提送給相應的主管機關。這條條文的目的是要求保險人按照規定將相關資料及時提交給主管機關,以確保保險業務的可監管性和透明度。 3. 保險人應該配合相關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條條文的目的是要求保險人與主管機關合作,配合提供資料,以確保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4. 保險人在辦理本保險業務和財務狀況的檢查時,應該按照保險法有關保險業的規定進行。這條條文的目的是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法規定接受監管機關的檢查,以確保其業務和財務狀況的合法合規性。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保險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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