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20 條
- 1.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
- 2.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戶填補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填補之,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
- 3.第一項之保險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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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20條的內容,我們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第一項條文指出,為了健全本保險的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設置本保險專戶。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帳戶來管理保險金額。 2. 第二項條文提到,保險人在辦理本保險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如果有結餘,應該將結餘款項繳入專戶中用於支付保險金,如果專戶中的資金不足,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預算來填補不足。保險人不需要負責損益的風險。 3. 第三項條文規定,保險專戶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來辦理管理。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任其他機關將專戶的管理權負責轉交給該機關。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沒有關於第20條具體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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