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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
  2. 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戶填補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填補之,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
  3. 第一項之保險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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