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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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時,需要研擬一份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如果採取專業班的方式辦理,則需要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及家長同意書。經過遴輔會的審查通過後,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例如,一所國民中學希望開辦木工技藝課程,他們需要準備一份開辦計畫書,內容包括開設的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和上課方式、上課的節數和時間、師資、所需材料和設備,以及預算費用等資料。然後,他們還需要提供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和家長同意書等相關文件。 2. 審查通過後,如果採取抽離式上課的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彙整各校辦理技藝教育的情況,並制定整體技藝教育計畫,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還有可能獲得補助經費。而如果採取專班上課的方式,則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可能獲得補助經費。 例如,當一個縣市的國民中學採取了抽離式上課的方式來辦理多個技藝教育課程,縣市主管機關需要整理各校辦理技藝教育的情況,並根據這些整理的數據制定整體技藝教育計畫,上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同時,縣市主管機關還有可能獲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的補助經費,用於支援技藝教育的實施。 這些解釋是根據最新的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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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