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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
  2. 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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