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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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
- 2.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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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9條,該條款主要規定了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的規劃、審查和評鑑等事項。根據該規定,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需要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來負責相關工作。小組由九至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教育局(處)長擔任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的委員由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學校校長、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和機關代表聘(派)兼。委員中異性別委員的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根據這些規定,這個小組的組成和職責就可以確定並進行相關工作。可根据教育部發布的「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進一步查詢更多細節和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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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