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0 條(園長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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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園長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該機構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設立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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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幼稚園的園長由該政府派任。這表示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有權力指派合適的人選擔任幼稚園園長。 2.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的幼稚園的園長由該機構遴選合格的人員並聘任,同時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這表示師資培育機構附設的幼稚園可以根據自己的遴選程序選擇合格的人員擔任園長,同時需向所在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 3.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的幼稚園的園長由校長遴選合格的人員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這表示公立國民小學附設的幼稚園的園長由校長負責挑選合適的人選,並向管轄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他們派任。 4. 私立幼稚園的園長由董事會或設立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遴選合格的人員聘任,並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根據這項法規,私立幼稚園可以由董事會或者設立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選擇合格的人員擔任園長,並向所在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這些規定確定了不同類型的幼稚園園長的選任程序和責任。例如,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擁有直接指派幼稚園園長的權力,而私立幼稚園則需要董事會或設立機構、團體或創辦人的選拔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備。這確保了幼稚園園長的選任是透明和合法的,並且滿足教育行政的要求。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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