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0 條(園長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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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園長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該機構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設立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深度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幼稚園的園長由該政府派任。這表示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有權力指派合適的人選擔任幼稚園園長。 2.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的幼稚園的園長由該機構遴選合格的人員並聘任,同時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這表示師資培育機構附設的幼稚園可以根據自己的遴選程序選擇合格的人員擔任園長,同時需向所在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 3.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的幼稚園的園長由校長遴選合格的人員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這表示公立國民小學附設的幼稚園的園長由校長負責挑選合適的人選,並向管轄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他們派任。 4. 私立幼稚園的園長由董事會或設立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遴選合格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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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