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1 條(公立幼稚園教師之派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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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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