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1 條(公立幼稚園教師之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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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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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 11 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 這表示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幼稚園教師的派任工作,有權力選拔和指派適合的人擔任教師職務。 2.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的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師資培育機構是指培養教師素質的學校或機構,附設幼稚園則指該機構內的幼稚園。根據法條,這些幼稚園的教師是由校長從經過選拔選出的合格人員中聘任。 3.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的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 這指的是在公立國民小學附設的幼稚園中,教師的選拔和派任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該機關會遴選合格人員並指派他們擔任教師職務。 4. 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私立幼稚園的教師是由園長負責遴選合格人選,並進行聘任程序。此外,園長還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和核備相關人員的聘任。 參考資料: 1. 幼稚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01) 2. 國民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1) 3. 教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2)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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