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2 條(幼稚園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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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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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2條的規定,幼稚園教師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一、根據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持有幼稚園教師證書。二、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根據當時的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並且該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此外,幼稚園園長應具備教師資格,並且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人優先進行遴用:一、具有大學幼兒教育相關院校、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學歷,並從事幼稚教育工作至少兩年且表現優良者。二、具有大學幼兒教育相關院校、系所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學歷,並從事幼稚教育工作至少三年且表現優良者。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文件,包括《國民幼稚園教師養成及進修辦法》和《幼兒教育相關學門教師登錄及鑑定辦法》,以上述法規中的要求為基礎,列出一些符合幼稚園教師資格的案例: 1. 張小姐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修畢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學士學位學程,並於修學期間已完成幼兒教育專業科目之學分要求。在畢業後,她從事幼稚教育工作至少三年並且表現優良,符合幼稚園園長的資格要求。 2. 陳先生於幼稚園教育法公布施行前,在一所國內私立大學修畢幼兒教育相關學士班並取得學位,並且在當時的法規規定下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該證書目前仍在有效期間內。他符合幼稚園教師的資格要求。 以上案例符合幼稚園教師資格的要求,並且可以參考師資培育法、幼稚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解釋。
- 師資培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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