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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12 條(幼稚園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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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深度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2條的規定,幼稚園教師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一、根據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持有幼稚園教師證書。二、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根據當時的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並且該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此外,幼稚園園長應具備教師資格,並且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人優先進行遴用:一、具有大學幼兒教育相關院校、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學歷,並從事幼稚教育工作至少兩年且表現優良者。二、具有大學幼兒教育相關院校、系所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學歷,並從事幼稚教育工作至少三年且表現優良者。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文件,包括《國民幼稚園教師養成及進修辦法》和《幼兒教育相關學門教師登錄及鑑定辦法》,以上述法規中的要求為基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師資培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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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