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3 條(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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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之規定辦理。 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及福利等,由各私立幼稚園參照有關法令訂定章則,籌措專款辦理,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園長、教師、職員之保險,準用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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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稚教育法第13條規定了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的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應參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的規定辦理。根據此法條,公立幼稚園的園長、教師、職員的權益和福利待遇應該與公立國民小學的教師、職員相等。同樣地,他們也應該適用相關的法令和規定,例如敘薪等級、提撥退休金和資遣費等。 参考資料: - 學校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 - 學校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其中本薪根據學經歷和年資敘定薪級。 - 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級的核敘標準由相關的敘薪標準表和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來辦理。 - 私立學校法第55條第1項及第4項 - 私立學校的董事會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有關教職員工的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並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負責統籌基金的收取、提撥、管理和運用。 範例: -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3條的規定,公立幼稚園的教師退休時,他們的退休待遇和撫卹都應該按照公立國民小學的規定辦理。例如,他們的退休金和撫卹金的數額和發放方式應該跟公立國民小學的教師一致。 -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5條的規定,私立學校的董事會應訂定章則,專款辦理教師的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這些福利事宜的籌措和管理應該根據董事會的章則來進行,並且需要報請所在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例如,私立幼稚園的退休教師可以根據私立學校的規定辦理退休金和撫卹金的相關事宜。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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