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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9 條(園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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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兼任。

深度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9條,幼稚園應該置一位專任園長來綜理園務。然而,學校、機關、團體附設的幼稚園園長可以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來兼任園長職務。 這意味著幼稚園可以根據需要自行選擇人員來兼任園長職務,不一定需要專任園長。這可能因為學校、機關、團體在附設的幼稚園已經有其他的職務人員,可以同時擔任園長職務。例如,一位教師可以同時擔任幼稚園園長職務。這樣可以節省人力資源和成本,確保幼稚園的運作和教學需求得到滿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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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9 條規定:「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