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9 條(園長職務)
快速跳轉
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9條,幼稚園應該置一位專任園長來綜理園務。然而,學校、機關、團體附設的幼稚園園長可以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來兼任園長職務。 這意味著幼稚園可以根據需要自行選擇人員來兼任園長職務,不一定需要專任園長。這可能因為學校、機關、團體在附設的幼稚園已經有其他的職務人員,可以同時擔任園長職務。例如,一位教師可以同時擔任幼稚園園長職務。這樣可以節省人力資源和成本,確保幼稚園的運作和教學需求得到滿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稚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