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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8 條(班級人數及教師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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