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8 條(班級人數及教師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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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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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8條,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30人。每班兒童根據年齡分班,每班設置兩名教師,兩位教師同時兼任導師。但若班級人數不超過15人,則僅需一名教師兼任導師。導師費的發放由教育部與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商制訂相關規定。至於幼稚園的行政組織和職員編制,則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確定。 參考資料: 《幼稚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25
- 行政機關名詞
- 行政組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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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