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8 條(交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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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員隨車照護。
深度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8條規定,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換句話說,在幼稚園學生上下學的時候應該有相應的交通安全措施,以確保他們的安全。此外,幼稚園提供接送服務的車輛應經過交通監理單位的檢定合格,車上的乘車人數應嚴格限定,並且派員隨車照護。 根據教育部八十二年五月六日台八二國字第024469號函,學生乘坐汽車集體旅行應遵守相關事項,該規定適用於幼稚園學生。此外,根據托兒所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托兒所應該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相關法令來切實遵照辦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款規定,在行車前應注意煞車,並詳細檢查確保其有效。同時,根據該規則第94條第2項規定,如果前方車輛需要減速或暫停,駕駛人應提前顯示燈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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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