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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18 條
(交通安全措施)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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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員隨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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