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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18交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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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員隨車照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8條規定,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換句話說,在幼稚園學生上下學的時候應該有相應的交通安全措施,以確保他們的安全。此外,幼稚園提供接送服務的車輛應經過交通監理單位的檢定合格,車上的乘車人數應嚴格限定,並且派員隨車照護。 根據教育部八十二年五月六日台八二國字第024469號函,學生乘坐汽車集體旅行應遵守相關事項,該規定適用於幼稚園學生。此外,根據托兒所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托兒所應該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相關法令來切實遵照辦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款規定,在行車前應注意煞車,並詳細檢查確保其有效。同時,根據該規則第94條第2項規定,如果前方車輛需要減速或暫停,駕駛人應提前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的行車安全,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應推定其存在過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第4項的規定,審驗作業要點應該根據該規則的要求進行制定,而要點的內容並不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和授權明確性原則。因此,可以適用該要點。 根據茲審驗作業要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第4項規定所訂頒。要點的制定是為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的細節性和技術性事項,並且對於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的規定並不充分,因此可以由業務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以進行補充。 根據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的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制定了該規則,該規則用於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該規則無法對這些事項進行詳細的規定,因此可以由業務主管機關進一步發布命令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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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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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