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7-1 條(兒童團體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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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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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7-1條,幼稚園應當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兒童團體保險的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細節,由各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定義。 例如,教育部發布的「幼稚園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就是依據該條款制定的相關規定。該辦法列明了保險的範圍包括意外傷害、疾病療養等,給付標準則針對不同的傷害項目有具體規定,並明確了幼稚園應當主動協助兒童申請理賠的義務。 此外,幼稚教育法第17-1條也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的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意味著在幼稚園發生公共意外責任事件時,該保險將負責賠償相關的損失。相關的經費則由教育部依據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綜上所述,幼稚教育法第17-1條主要規定了幼稚園應該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幼稚園應該協助兒童申請理賠、教育行政機關應為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相關經費的安排。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幼稚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教育部相關辦法和規定。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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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