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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17-1 條(兒童團體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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