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7 條(收費項目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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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7條的規定,公私立幼稚園的收費項目、用途和數額都必須經過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定。這意味著幼稚園無法自行設定收費項目和金額,而是需要經過教育行政機關的審查和核定。這是為了確保收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保護幼稚園學生和家長的權益。 根據相關資料,幼稚教育法第17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幼稚園的收費制度公平合理,避免任意設定高昂的收費金額。這是為了保障幼兒教育的普及和质量,以及保護家庭的經濟負擔。 例如,根據教育部核准的《幼稚教育推動方案》,幼稚園的收費項目可能包括學費、材料費、飲食費、保險費等。這些收費項目的用途和數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定進行核定。教育行政機關將根據幼稚園的經營狀況、教育資源的提供和家庭經濟能力等因素來評估和核定幼稚園的收費項目和金額。 因此,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7條的規定,公私立幼稚園必須遵守教育行政機關對收費項目和金額的核定,以確保收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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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