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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19 條(違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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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少招生人數。 四、停止招生。

深度解讀

依據幼稚教育法第19條,私立幼稚園如果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所在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做出以下處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減少招生人數;四、停止招生。 依據該法條,以下是一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1. 糾正:私立幼稚園違反相關法令,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要求下進行改正,可能涉及教學方法、設施設備、課程內容等方面的調整。 2. 限期整頓改善:私立幼稚園在辦理上存在嚴重問題,需要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和改善,以符合法令規定。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能需要進行教學方式改進、師資培訓、設施維護等方面的改善措施。 3. 減少招生人數:私立幼稚園如果違反法令或在辦理上有困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要求該幼稚園減少招收新生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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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