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9 條(違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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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依據幼稚教育法第19條,私立幼稚園如果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所在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做出以下處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減少招生人數;四、停止招生。 依據該法條,以下是一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1. 糾正:私立幼稚園違反相關法令,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要求下進行改正,可能涉及教學方法、設施設備、課程內容等方面的調整。 2. 限期整頓改善:私立幼稚園在辦理上存在嚴重問題,需要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和改善,以符合法令規定。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能需要進行教學方式改進、師資培訓、設施維護等方面的改善措施。 3. 減少招生人數:私立幼稚園如果違反法令或在辦理上有困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要求該幼稚園減少招收新生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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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