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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19 條(違法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少招生人數。 四、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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