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9 條(違法之處分)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幼稚教育法第19條,私立幼稚園如果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所在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做出以下處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減少招生人數;四、停止招生。 依據該法條,以下是一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1. 糾正:私立幼稚園違反相關法令,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要求下進行改正,可能涉及教學方法、設施設備、課程內容等方面的調整。 2. 限期整頓改善:私立幼稚園在辦理上存在嚴重問題,需要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和改善,以符合法令規定。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能需要進行教學方式改進、師資培訓、設施維護等方面的改善措施。 3. 減少招生人數:私立幼稚園如果違反法令或在辦理上有困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要求該幼稚園減少招收新生的人數,以降低其負擔,同時確保教學品質。 4. 停止招生:私立幼稚園如果違反法令或無法改善辦理不善的情況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要求該幼稚園停止招收新生,以確保學生的權益和教學品質。 這些範例可以參考幼稚教育法第19條的規定。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稚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