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20 條(停辦解散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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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依前條規定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撤銷其立案並命停辦或依法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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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稚教育法第20條規定,如果私立幼稚園發生前一條所列情事,且情節嚴重或經根據前一條的規定處理後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立案並命令停辦或依法解散。這代表如果一所私立幼稚園違反相關法規或無法改善嚴重的問題,主管機關可以決定撤銷其立案並命令停辦或依法解散該幼稚園。 參考資料: - 幼稚教育法(修正至 2019 年 1 月 9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3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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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