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20-1 條(私立幼稚園停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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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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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0-1條,私立幼稚園停辦的程序如下: 1. 如果是根據前一條規定被要求停辦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派員監督幼稚園的董事會或負責人進行清理結束事務。 2. 如果是私立幼稚園自願停辦,幼稚園的董事會或負責人需要提出停辦的理由,並提交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停辦手續。 參考資料:幼稚教育法第20-1條 (100.04.06) 範例:如果一所私立幼稚園在經營過程中遇到了無法解決的困難,例如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無法繼續提供適當的教育品質,董事會或負責人可以提出停辦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一旦核准,該幼稚園就可以進行停辦手續,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結束事務,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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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