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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20-1私立幼稚園停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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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0-1條,私立幼稚園停辦的程序如下: 1. 如果是根據前一條規定被要求停辦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派員監督幼稚園的董事會或負責人進行清理結束事務。 2. 如果是私立幼稚園自願停辦,幼稚園的董事會或負責人需要提出停辦的理由,並提交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停辦手續。 參考資料:幼稚教育法第20-1條 (100.04.06) 範例:如果一所私立幼稚園在經營過程中遇到了無法解決的困難,例如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無法繼續提供適當的教育品質,董事會或負責人可以提出停辦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一旦核准,該幼稚園就可以進行停辦手續,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結束事務,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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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20-1 條規定:「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