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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21申誡、記過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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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其情節,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解除其職務;如觸犯刑法應移送法院依法處理: 一、虐待兒童摧殘其身心健康者。 二、供應兒童有礙身心之讀物(包括電影、照片或其他視聽資料及器材)者。 三、供給不衛生之飲料或食物,經衛生機關查明有案者。 四、供應不安全之遊戲器材,經視導人員查明屬實者。 五、不按課程標準實施教學,致嚴重影響兒童身心者。 六、不遵守第十八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或職員因有前項情事之一而受處分者,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幼稚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了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可能受到的申誡、記過處分,以及情節嚴重者可能被解除職務的情況。此外,如果他們觸犯刑法,則應移送法院處理。以下是針對各項情節的解釋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一、虐待兒童摧殘其身心健康者:包括虐待兒童身體或心理上的摧殘,嚴重侵害兒童的身心健康。 範例: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治法》第 4 條,對於性侵害兒童的行為者,可以視為虐待兒童之行為。 二、供應兒童有礙身心之讀物:指提供給兒童觀看或閱讀的內容,對其身心發展有不良影響的資料。 範例: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提供兒童觀看具有性暗示的影片、圖片或問題書籍等,即可視為供應兒童有礙身心之讀物。 三、供給不衛生之飲料或食物:指提供給兒童的飲品或食物不符合衛生標準。 範例:根據公共衛生法第 45 條,提供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飲料或食物,可能被認定為供給不衛生之飲料或食物。 四、供應不安全之遊戲器材:指提供給兒童使用的遊戲器材存在安全隱患。 範例:根據《兒童用品安全管理法》第 7 條,提供未經安全檢驗合格的遊戲器材,即可被視為供應不安全之遊戲器材。 五、不按課程標準實施教學,致嚴重影響兒童身心:指教學內容或方式不符合課程標準,對兒童的身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範例:根據《國民教育法》第 34 條,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不按照國家教育部門所制定的教學標準執行教學,可能被視為不按課程標準實施教學。 六、不遵守第十八條規定:指不遵守幼稚教育法第 18 條的相關規定。 範例:根據幼稚教育法第 18 條,幼稚園應當設置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果幼稚園不遵守這一規定,將被視為不遵守第十八條規定。 七、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指違反幼稚教育法第 6 條第 2 項的相關規定。 範例:幼稚教育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幼稚園不得以宗教、政治等理念進行教育活動。如果幼稚園違反這一規定,即被視為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 21 條,對於违反上述情節的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給予申誡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可以解除其職務。幼稚園負責人則可能面臨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金。

  • 行政機關名詞
  • 申誡名詞
  • 刑法法規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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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其情節,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