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22 條(擅自招生之處分)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幼稚教育法第22條規定了私立幼稚園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招生的處分措施。如果一個私立幼稚園未經核准立案而仍然招生,或者在受到停止招生、停辦或解散的處分後仍然招生,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當地政府來取締。而該幼稚園的負責人則會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相關法規資料,可以提供一個範例來闡明幼稚教育法第22條的適用情況。例如,如果某私立幼稚園沒有經過正確的核准立案程序,卻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開始招生,並且繼續進行這些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政府報告此情況。根據法律,這個私立幼稚園的負責人可能會被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鍰,金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之間。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稚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