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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22-1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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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2-1條,如果有違反第21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而需要處罰的情況,處罰行為將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相應的市政府執行或由縣(市)政府進行處罰,且行政罰款需在限期內繳納。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案例未提供,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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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22-1 條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