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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22-1 條(限期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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