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22-1 條(限期繳納)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2-1條,如果有違反第21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而需要處罰的情況,處罰行為將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相應的市政府執行或由縣(市)政府進行處罰,且行政罰款需在限期內繳納。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案例未提供,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稚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