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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22-1 條
(限期繳納)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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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及前條規定之
罰鍰
,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
行政機關
報請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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