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23 條(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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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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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根據第21條和第22條所處的罰鍰逾期未繳付,該款項將會被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請注意,根據提供的資訊,並沒有給出具體的範例或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法條的解釋。因此,對於該條的具體解釋及相關案例,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資訊。
-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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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