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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23-1 條(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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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3-1條,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都可以準用於私立幼稚園。 例如,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私立學校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根據這個條款,在設立私立幼稚園時也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和程序。 另外,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私立學校的名稱、校址和規模等事項,這些規定也同樣適用於私立幼稚園。 同樣地,私立學校法還有許多其他的條款,如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了私立學校的教職員任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私立學校的財產管理,等等。這些條款也可以在私立幼稚園中進行準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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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23-1 條規定:「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