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23-1 條(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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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私立幼稚園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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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3-1條,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都可以準用於私立幼稚園。 例如,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私立學校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根據這個條款,在設立私立幼稚園時也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和程序。 另外,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私立學校的名稱、校址和規模等事項,這些規定也同樣適用於私立幼稚園。 同樣地,私立學校法還有許多其他的條款,如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了私立學校的教職員任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私立學校的財產管理,等等。這些條款也可以在私立幼稚園中進行準用。
-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15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16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17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18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3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4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5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8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9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0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3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4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6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64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6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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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