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3 條(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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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左列目標: 一、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二、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三、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幼稚教育之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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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稚教育法第 3 條規定了幼稚教育的教育目標,包括維護兒童的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的習慣、充實兒童的生活經驗、增進倫理觀念以及培養合群習性。根據該法條,幼稚教育的課程標準由教育部所訂定。 (Reference: 幼稚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9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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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