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4 條(公、私立幼稚園之設立)
快速跳轉
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4條,幼稚園的設立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或公立國民小學附設。這些幼稚園可以是公立或私立的。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幼稚園可以由政府或其他機構設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稚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