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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4公、私立幼稚園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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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4條,幼稚園的設立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或公立國民小學附設。這些幼稚園可以是公立或私立的。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幼稚園可以由政府或其他機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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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4 條規定:「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