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5 條(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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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 三、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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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5條,幼稚園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園址必須適當並確保安全。 2、園長及教師必須具備規定的資格。 3、私立幼稚園應有足夠的資金和財務來源,以滿足設立和發展的需要。 4、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和教學設備必須符合幼稚園設備標準。這些標準由教育部制定。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條、同法第4條、同法第5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教育部頒訂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陸、校園建築空間及其附屬設備》規定,國民義務教育是由政府以全體人民的稅款提供的,與私立學校教育不同。根據教育基本法的規定,為了實現教育機會的均衡平等和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各縣市政府應自主地行使行政裁量權,以"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劃分學區並分區設置國民小學,並採用分發入學的方式。此外,根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一個學區只能設置一所國民小學。根據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目的,被告應執行併校以終止不合理的情況。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0條,公立幼稚園的幼稚園長、教師、職員的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和福利等應按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教育基本法 國民教育法 幼稚教育法 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陸、校園建築空間及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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