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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5 條(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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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 三、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5條,幼稚園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園址必須適當並確保安全。 2、園長及教師必須具備規定的資格。 3、私立幼稚園應有足夠的資金和財務來源,以滿足設立和發展的需要。 4、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和教學設備必須符合幼稚園設備標準。這些標準由教育部制定。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條、同法第4條、同法第5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教育部頒訂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陸、校園建築空間及其附屬設備》規定,國民義務教育是由政府以全體人民的稅款提供的,與私立學校教育不同。根據教育基本法的規定,為了實現教育機會的均衡平等和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各縣市政府應自主地行使行政裁量權,以"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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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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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幼稚教育法第 5 條規定:「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 三、私立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