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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6 條(公、私立幼稚園設立之核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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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深度解讀

幼稚教育法第6條規定了公立和私立幼稚園設立的核准程序。根據該法,私立幼稚園在設園之前需要擬定一份設園計畫,其中包括幼稚園的名稱、園址、面積、園舍圖、班級數、經費來源、所需經費概算,以及創辦人的姓名、住址、履歷等資料。幼稚園完成籌設後,需要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立案,經核准後方可開始招生。 參考資料: - 幼稚教育法第6條 - [教育部全國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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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6 條規定:「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