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幼稚教育法 第 6 條(公、私立幼稚園設立之核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