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6 條(公、私立幼稚園設立之核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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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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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稚教育法第6條規定了公立和私立幼稚園設立的核准程序。根據該法,私立幼稚園在設園之前需要擬定一份設園計畫,其中包括幼稚園的名稱、園址、面積、園舍圖、班級數、經費來源、所需經費概算,以及創辦人的姓名、住址、履歷等資料。幼稚園完成籌設後,需要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立案,經核准後方可開始招生。 參考資料: - 幼稚教育法第6條 - [教育部全國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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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