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6-1 條(私立幼稚園申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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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籌設完竣後,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檢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名額等。 二、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三、園舍平面圖及設備一覽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非屬財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並列幼稚園名義專戶儲存。 六、園長及教職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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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6-1條,私立幼稚園在籌設完成后,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以下文件申請立案: 1. 園則:包括兒童的人數、班級數、兒童進出園的手續以及免費名額等。 2. 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3. 園舍平面圖和設備清單。 4. 財產目錄。 5. 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如果幼稚園是財團法人,則需以法人名義開立專戶存款;如果不是財團法人,則需創辦人以及幼稚園名義共同開立專戶存款。 6. 園長和教職員名冊。 參考資料: - 幼稚教育法 - 中央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 行政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證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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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