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6-1 條(私立幼稚園申請立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幼稚園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籌設完竣後,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檢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名額等。 二、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三、園舍平面圖及設備一覽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非屬財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並列幼稚園名義專戶儲存。 六、園長及教職員名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