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6-2 條(董事會之設立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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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依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名冊。 (三)董事受聘同意書。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費之籌措。 (七)預算、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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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幼稚教育法第6-2條的規定,私立幼稚園董事會的設立及職權如下: 1. 董事名額:董事會名額為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擔任董事長。 例子:一家私立幼稚園設立董事會,董事人數為七人,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 2. 第一任董事:除創辦人以外,其他成員由創辦人遴選適任的人選擔任,並且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進行董事長的選舉。 例子:私立幼稚園成立董事會後,創辦人遴選了五位董事,並在董事會成立會議上選舉產生董事長。 3. 核備文件:董事會成立後三十天內,應將以下文件提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董事會組織章程 - 董事名冊 - 董事受聘同意書 -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例子:私立幼稚園董事會在成立後三十天內,提交了組織章程、董事名冊、董事受聘同意書和成立會議的紀錄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核備。 4. 董事會的職權包括: - 制訂及修訂董事會組織章程 - 選聘及解聘董事 - 選聘及解聘園長 - 審核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 - 保管及運用基金 - 籌措經費 - 審核預算及決算 - 監督財務 例子:董事會制定了組織章程,並選舉了園長、審核了園務發展計畫及預算,同時監督了基金的保管和運用。 5. 董事會每學期應開一次常會,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為主席。 例子:董事會每學期開一次常會,並且根據需要召集臨時會議,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以上解釋參考了幼稚教育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以最新版本為主)。
- 第六條第四項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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