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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6-2 條(董事會之設立及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幼稚園依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名冊。 (三)董事受聘同意書。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費之籌措。 (七)預算、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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