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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6-2 條(董事會之設立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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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依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名冊。 (三)董事受聘同意書。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費之籌措。 (七)預算、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

深度解讀

依照幼稚教育法第6-2條的規定,私立幼稚園董事會的設立及職權如下: 1. 董事名額:董事會名額為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擔任董事長。 例子:一家私立幼稚園設立董事會,董事人數為七人,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 2. 第一任董事:除創辦人以外,其他成員由創辦人遴選適任的人選擔任,並且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進行董事長的選舉。 例子:私立幼稚園成立董事會後,創辦人遴選了五位董事,並在董事會成立會議上選舉產生董事長。 3. 核備文件:董事會成立後三十天內,應將以下文件提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董事會組織章程 - 董事名冊 - 董事受聘同意書 -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例子:私立幼稚園董事會在成立後三十天內,提交了組織章程、董事名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六條第四項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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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6-2 條規定:「私立幼稚園依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