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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6-3 條(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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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一、擬遷往之園址、面積及園舍平面圖。 二、園舍及設備一覽表。 三、園址及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深度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6-3條,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時,應先準備以下文件和資料,經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 擬遷往的園址、面積和園舍平面圖。 2. 園舍和設備清單。 3. 園址和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過公證的契約。 根據這項法規,私立幼稚園如果想遷移園址,必須先提交相關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中,園址和園舍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的契約,是遷移的重要文件之一。這些文件需要提供遷往的園址、面積和園舍平面圖,以及園舍和設備的詳細清單。 參考資料: - 幼稚教育法(最新修訂版本) - 教育部相關法規與指導文件(官方網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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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第 6-3 條規定:「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