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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第 6-3 條(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之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後辦理: 一、擬遷往之園址、面積及園舍平面圖。 二、園舍及設備一覽表。 三、園址及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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