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2 條(幼稚教育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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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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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2條的定義,幼稚教育是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兒童,在幼稚園所接受的教育。這意味著幼稚教育法的適用對象是4歲至國小入學前的孩子,他們可以透過在幼稚園接受教育來進行幼兒教育。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4歲的孩子在幼稚園學習,那麼他就符合幼稚教育法的定義,可以享受幼稚教育法所提供的相關權益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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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