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第 1 條(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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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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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稚教育法第 1 條的立法宗旨是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根據該法規,幼稚教育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兒童能夠在健康且全面的發展環境下成長。這意味著幼稚教育不僅僅是傳授學術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兒童的身心健康、情感發展和社交技能。幼稚教育應該提供一個有益於兒童成長和發展的綜合性教育環境。 在參考資料中,幼稚教育法沒有分項或款,所以無法提供該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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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