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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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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三條
規定所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規劃便利學生就學、提高就學率、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等強迫入學事宜。
依本條例
第四條
規定所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辦理強迫入學
法令
之宣導,並執行強迫入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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