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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辦理日常事務。
  2.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鄉(鎮、市、區)公所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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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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