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平均分三段考查之,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三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四、學期成績等於第一段考查成績加第二段考查成績,加第三段考查成績,除以三。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平均分三段考查之,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三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四、學期成績等於第一段考查成績加第二段考查成績,加第三段考查成績,除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