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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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5條,當幼稚園辦理不善或者違反教育法令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可根據情節的輕重作出以下處分: 1. 限期整頓並改善:對幼稚園提出整頓要求並給予一定的期限,以便改善違規行為。 2. 令飭暫停招生,切實改進:要求幼稚園停止招生,並要求其切實改善不當行為。 3. 撤銷立案,令飭停辦:撤銷幼稚園的設立立案,並要求幼稚園停止運營。 相關案例: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未有提及幼稚園案例與上述法條有直接關聯的資料。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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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