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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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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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1條,此辦法是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而制定的。該條例規定了如何通報未入學或中途輟學的學生信息,以及如何進行復學輔導。從這一點來看,辦法的目的是促進學生的入學和復學,以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 根據教育部的公告,該辦法要求所有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校長在每學年結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的數量及相關資料。這是為了讓教育主管機關能夠掌握學生的流動情況,並提供相應的輔導措施。 此外,該辦法還要求學校在接獲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相關的輔導工作,包括聯繫學生及其家長,協助其完成入學或復學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輔導措施,以確保學生能夠順利入學或復學。 這些法規和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並提供相應的支持和輔導。
- 第八條之一條文
- 強迫入學條例 第 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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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