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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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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 8-1 條,如果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發現學生連續三天以上未經請假或原因不明而未到校上課,或是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該校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提供復學輔導。教育部會定出通報和復學輔導的具體辦法。 參考資料: 根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的《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應該即時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學生缺席情況。如果是連續三天以上未經請假或原因不明的情況,則應特別報告主管機關。 範例: 假設一位國民中學學生連續三天沒有到校上課且未提供請假原因,該校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 8-1 條的規定,會立即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接受主管機關的指示進行復學輔導的相關工作。

立法沿革 1

(1001115 增訂)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條,規範國民中小學發現學生中途輟學之通報程序及主管機關應採取之措施,並授權訂定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惟學生中途輟學與性交易問題之發生係屬二事,中輟學生處遇措施宜與性交易學生安置措施切割,有關中途輟學學生之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事項,宜改由本條例予以規範,爰增訂本條。

  • 行政機關名詞
(1001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條,規範國民中小學發現學生中途輟學之通報程序及主管機關應採取之措施,並授權訂定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惟學生中途輟學與性交易問題之發生係屬二事,中輟學生處遇措施宜與性交易學生安置措施切割,有關中途輟學學生之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事項,宜改由本條例予以規範,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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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迫入學條例第 8-1 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迫入學條例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迫入學條例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