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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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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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8條的規定,國民小學在每年五月底前應該製作當年度畢業生的名冊,並提交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分發。在七月十五日之前,應根據學區通知入學國民中學。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國民小學的畢業生能夠順利進入國民中學就讀。根據網路資料顯示,教育部會根據該條款的要求進行分發工作,以便把學生分配到適合的國民中學。
立法沿革 3 版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依左列程序辦理。 勸告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學齡兒童,應由保長會同中心學校或國民學校校長,用書面或口頭勸告其父母或監護人,限令入學。 警告 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如仍不遵限令其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者,得於勸告期限屆滿五日內,將其姓名榜示警告,並仍限期入學。 罰鍰 榜示警告後,仍不遵行者,得於限滿七日內,經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議決,處以十元以下之罰鍰,仍限期入學,並彙報縣政府。
(0340130 修正)
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依左列程序辦理。 勸告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學齡兒童,應由保長會同中心國民學校或國民學校校長,用書面或口頭勸告其父母或監護人,限令入學。 警告 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如仍不遵限令其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者,得於勸告期限屆滿五日內,將其姓名榜示警告,並仍限期入學。 罰鍰 榜示警告後,仍不遵行者,得於限滿七日內,經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議決,處以十元以下之罰鍰,仍限期入學。並彙報縣政府。
(0710430 全文修正)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 行政機關名詞
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依左列程序辦理。 勸告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學齡兒童,應由保長會同中心學校或國民學校校長,用書面或口頭勸告其父母或監護人,限令入學。 警告 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如仍不遵限令其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者,得於勸告期限屆滿五日內,將其姓名榜示警告,並仍限期入學。 罰鍰 榜示警告後,仍不遵行者,得於限滿七日內,經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議決,處以十元以下之罰鍰,仍限期入學,並彙報縣政府。
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依左列程序辦理。 勸告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學齡兒童,應由保長會同中心國民學校或國民學校校長,用書面或口頭勸告其父母或監護人,限令入學。 警告 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如仍不遵限令其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者,得於勸告期限屆滿五日內,將其姓名榜示警告,並仍限期入學。 罰鍰 榜示警告後,仍不遵行者,得於限滿七日內,經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議決,處以十元以下之罰鍰,仍限期入學。並彙報縣政府。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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