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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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 2.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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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六歲應入國民小學的國民,需要在每年五月底之前進行調查造冊,然後由戶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之前送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學區分發,最後由鄉(鎮、市、區)公所在七月十五日之前通知入學。此外,如果必要的話,戶政機關可以與當地的國民小學協調合作進行這項工作。 根據教育部的《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符合入學年齡的學童應按所在地區的學區劃分,由當地戶籍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這些學童的個人資料送交給該地區的公立或私立國民小學,並由公立或私立國民小學按學區分發學童入學。例如,若一名六歲的學童居住在台北市信義區,該學童的個人資料將由信義區戶政事務所送交給台北市信義區的公立或私立國民小學,最後由該公立或私立國民小學負責分配該學童入學。 參考資料: - 強迫入學條例 -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版
(0330628 制定)
各縣政府應將各鄉鎮所報學齡兒童之總數及已入學人數,統計其結果,呈報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根據各縣所報人數,統計全省學齡兒童之總數及已入學人數,呈報教育部備案。
(0710430 全文修正)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 行政機關名詞
各縣政府應將各鄉鎮所報學齡兒童之總數及已入學人數,統計其結果,呈報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根據各縣所報人數,統計全省學齡兒童之總數及已入學人數,呈報教育部備案。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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