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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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迫入學條例第6條規定,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此條款主要是要求父母或監護人確保適齡子女能夠入學受教育,並且配合學校進行家庭教育。此外,該條款也提到收容或受託監護適齡國民的機構或個人,同樣也要履行這項義務。具體來說,這條規定要求父母或監護人積極監督並促使適齡子女入學,同時與學校合作,共同培養孩子的家庭教育。以下是一個與該規定相關的範例: 範例: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6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家庭有一個適齡子女,那麼該子女的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確保他們入學並接受教育。如果父母或監護人不履行這個義務,他們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同樣,如果有機構或個人接受了收容或受託監護的適齡孩子,他們也有責任協助這些孩子入學並提供家庭教育。如果他們未能履行這一義務,他們也可能面臨法律責任。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所有適齡子女都能接受教育,並且促進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的建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330628 制定)
本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應將各保所送之學齡兒童清冊,統計全鄉鎮學齡兒童總數及已入學人數,呈報縣政府備案。
(0710430 全文修正)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
(0911224 修正)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收容或受託監護適齡國民之機構或個人,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定收容或受託監護適齡國民之機構或個人應辦理相關事項,係課予其應作為之義務,故增列本條末段規定。
- 監護人名詞
- 收容名詞
本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應將各保所送之學齡兒童清冊,統計全鄉鎮學齡兒童總數及已入學人數,呈報縣政府備案。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定收容或受託監護適齡國民之機構或個人應辦理相關事項,係課予其應作為之義務,故增列本條末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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