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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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負責宣導及督促本鄉(鎮、市、區)適齡國民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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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5條,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的責任是宣導和督促本地區適齡國民進入學校入學。這意味著該委員會需要進行相關宣導工作,包括告知家長和監護人有關強迫入學的相關法規和程序,並確保在適齡學童入學時能夠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援。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所有適齡學童都能夠接受教育,並推動學校入學的適時和有序進行。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閱強迫入學條例本身,這是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文件。強迫入學條例旨在確保所有六歲至十五歲的適齡國民都能接受教育。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是負責推動這一目標的機構,並在所轄地區宣導並督促適齡國民入學。 參考資料: 強迫入學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5)
立法沿革 3 版
(0330628 制定)
各保學齡兒童清冊,應造具三份,一份存保辦公處,一份存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一份交與本保內國民學校或中心學校。
(0340130 修正)
各保學齡兒童清冊,應造具三份,一份存保辦公處,一份存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一份交與本保內國民學校或中心國民學校。
(0710430 全文修正)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負責宣導及督促本鄉(鎮、市、區)適齡國民入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保學齡兒童清冊,應造具三份,一份存保辦公處,一份存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一份交與本保內國民學校或中心學校。
各保學齡兒童清冊,應造具三份,一份存保辦公處,一份存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一份交與本保內國民學校或中心國民學校。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負責宣導及督促本鄉(鎮、市、區)適齡國民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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