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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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社政等單位主管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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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4條的規定,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的事宜,設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社政等相關單位的主管以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成。此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為鄉(鎮、市、區)長。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內容,強迫入學條例是用來規範鄉(鎮、市、區)在辦理強迫入學事宜時的相關規定。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的規定,鄉(鎮、市、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負責辦理地方制度法規定的職權和自治事項。在強迫入學條例中,為了有效地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立了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相關單位的主管和學校校長組成,以鄉(鎮、市、區)長擔任主任委員。 綜上所述,強迫入學條例第4條規定了鄉(鎮、市、區)在辦理強迫入學事宜時應該成立的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並明確了該委員會成員和主任委員的組成。
立法沿革 4 版
(0330628 制定)
各縣應督令各鄉鎮保長,會同國民學校教員就本保各戶調查學齡兒童人數,造具清冊。 中心學校或國民學校,應按本保內學齡兒童人數,預定設立班級數,每班學額以五十人為度。 中心學校或國民學校,設立班級數辦法確定後,由保長會同中心學校或國民學校校長,通知本保內各戶戶長,令兒童入學。 各保內國民學校或中心學校校長,應於開學前會同保、甲長分別通知各戶應行入學之兒童,督令入學。
(0340130 修正)
各縣應督令各鄉鎮保長,會同國民學校教員,就本保內各戶調查學齡兒童人數,造具清冊。 中心國民學校或國民學校,應按本保內學齡兒童人數,預定設立班級數,每班學額以五十人為度。 中心國民學校或國民學校設立班級數辦法確定後,由保長會同中心國民學校或國民學校校長,通知本保內各戶戶長,令兒童入學。 各保內國民學校或中心國民學校校長,應於開學前會同保、甲長分別通知各戶應行入學之兒童,督令入學。
(0710430 全文修正)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等單位主管、地方民意代表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
(1001115 修正)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社政等單位主管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
立法理由為強化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擬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縣應督令各鄉鎮保長,會同國民學校教員就本保各戶調查學齡兒童人數,造具清冊。 中心學校或國民學校,應按本保內學齡兒童人數,預定設立班級數,每班學額以五十人為度。 中心學校或國民學校,設立班級數辦法確定後,由保長會同中心學校或國民學校校長,通知本保內各戶戶長,令兒童入學。 各保內國民學校或中心學校校長,應於開學前會同保、甲長分別通知各戶應行入學之兒童,督令入學。
各縣應督令各鄉鎮保長,會同國民學校教員,就本保內各戶調查學齡兒童人數,造具清冊。 中心國民學校或國民學校,應按本保內學齡兒童人數,預定設立班級數,每班學額以五十人為度。 中心國民學校或國民學校設立班級數辦法確定後,由保長會同中心國民學校或國民學校校長,通知本保內各戶戶長,令兒童入學。 各保內國民學校或中心國民學校校長,應於開學前會同保、甲長分別通知各戶應行入學之兒童,督令入學。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等單位主管、地方民意代表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
為強化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擬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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