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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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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3條》,直轄市和縣(市)在處理強迫入學事宜時,需要設立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以及鄉(鎮、市、區)長組成,並由直轄市、縣(市)長擔任主任委員。 參考資料:《強迫入學條例》

立法沿革 4

(0330628 制定)

各鄉鎮得設置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保長、鄉鎮公所文化股主任、各鄉鎮保中心學校、國民學校校長,會同鄉鎮內公民代表組織之,以鄉鎮長為主任委員。

(0340130 修正)

各鄉鎮得設置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保長、鄉鎮公所文化股主任、各鄉鎮保中心、國民學校校長,會同鄉鎮內公民代表組織之,以鄉鎮長為主任委員。

(071043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1001115 修正)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

立法理由為強化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爰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30628 制定)

各鄉鎮得設置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保長、鄉鎮公所文化股主任、各鄉鎮保中心學校、國民學校校長,會同鄉鎮內公民代表組織之,以鄉鎮長為主任委員。

(0340130 修正)

各鄉鎮得設置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保長、鄉鎮公所文化股主任、各鄉鎮保中心、國民學校校長,會同鄉鎮內公民代表組織之,以鄉鎮長為主任委員。

(071043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1001115 修正)

為強化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爰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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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迫入學條例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迫入學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迫入學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