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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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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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3條》,直轄市和縣(市)在處理強迫入學事宜時,需要設立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以及鄉(鎮、市、區)長組成,並由直轄市、縣(市)長擔任主任委員。 參考資料:《強迫入學條例》
立法沿革 4 版
(0330628 制定)
各鄉鎮得設置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保長、鄉鎮公所文化股主任、各鄉鎮保中心學校、國民學校校長,會同鄉鎮內公民代表組織之,以鄉鎮長為主任委員。
(0340130 修正)
各鄉鎮得設置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保長、鄉鎮公所文化股主任、各鄉鎮保中心、國民學校校長,會同鄉鎮內公民代表組織之,以鄉鎮長為主任委員。
(071043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1001115 修正)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
立法理由為強化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爰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鄉鎮得設置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保長、鄉鎮公所文化股主任、各鄉鎮保中心學校、國民學校校長,會同鄉鎮內公民代表組織之,以鄉鎮長為主任委員。
各鄉鎮得設置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保長、鄉鎮公所文化股主任、各鄉鎮保中心、國民學校校長,會同鄉鎮內公民代表組織之,以鄉鎮長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為強化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爰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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