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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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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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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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30628 制定)
各縣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得設置縣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縣長、教育科科長、督學、各鄉鎮長會同縣公民代表組織之,以縣長為主任委員,教育科科長為副主任委員。
(0710430 全文修正)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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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628 制定)
各縣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得設置縣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縣長、教育科科長、督學、各鄉鎮長會同縣公民代表組織之,以縣長為主任委員,教育科科長為副主任委員。
(0710430 全文修正)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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