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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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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迫入學條例第 1 條乃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制定。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育以教室內教育為主,教師不許任意地拒絕學生入學,並規定為確保教育普遍免費,應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建立和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需要的資源和設施。此外,教育部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一項制定有「國民中、小學教師資格及進用懲戒辦法」,以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 參考資料:國民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立法沿革 2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07104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07104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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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迫入學條例第 1 條規定:「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迫入學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迫入學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