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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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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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迫入學條例第 1 條乃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制定。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育以教室內教育為主,教師不許任意地拒絕學生入學,並規定為確保教育普遍免費,應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建立和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需要的資源和設施。此外,教育部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一項制定有「國民中、小學教師資格及進用懲戒辦法」,以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 參考資料:國民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立法沿革 2 版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07104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教育法 第 2 條條文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07104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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