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三、復學: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
-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未入學學生及中輟生(以下簡稱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