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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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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三、復學: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
  2. 2.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未入學學生及中輟生(以下簡稱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2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的定義: 1. 未入學學生是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的學生。 2. 中途輟學學生(簡稱中輟生)是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生: - 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 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3. 復學是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 根據這些定義,該辦法所謂的未入學學生和中途輟學學生有明確的界定,並提供了復學的機會。然而,這些定義不包括少年矯正學校和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的學生。 參考資料: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少年名詞
  • 少年輔育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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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