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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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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2. 2.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3. 3.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4. 4.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5. 5.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6. 6.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3條,教育部應建立一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用於學生的學校通報、轉學或新生未就學的通報及協尋。學生符合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通報程序如下: 1. 學校應透過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並將學生的檔案資料傳送至通報系統進行管理,然後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2. 學校應函送所在地的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3. 內政部警政署接收到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將資料傳送至各地警察機關(單位),以協助進行協尋工作。 4.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在協尋中找到學生後,除了應該註明尋獲外,還應立即通知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和學校,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學校和相關的直轄市、縣(市)政府。 5. 相關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及時接收警察機關(單位)的通知,並與(鄉、鎮、市、區)的強迫入學委員會合作,協助找到學生並進行復學事宜。 6. 根據本辦法,學生的通報、協尋和協助復學的期限至該學生滿15歲的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參考資料:教育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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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