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學生因家庭清寒、發生重大變故或親職功能不彰致不能到校上課或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學校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4條,當學生因家庭清寒、發生重大變故或親職功能不彰而無法到校上課或未向轉入學校報到時,學校除了依照前面的規定辦理之外,還應該檢附該生及其家庭的相關資料,向當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的救助或福利服務。此外,學校還可以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的諮詢服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學生因家庭清寒而無法支付學費,學校在辦理該學生的通報及復學輔導時,應該檢附該學生家庭的財務狀況資料,並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以獲得相應的學費減免或補助。同時,學校也可以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相關的親職教育諮詢服務,以幫助該學生及其家庭改善現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