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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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對復學之學生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並依學校輔導制度之推動,優先列其為輔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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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對復學的學生進行課業補救和適性教育措施,并按照學校輔導制度的推動,將他們列為優先輔導對象。這意味著學校應該針對復學學生的學習需求提供補救措施和個別化教育,並確保他們能在輔導計劃中獲得適時的支持。其中,補救措施可以包括補習課程、特殊學習計劃或其他適用的教育干預措施,以確保學生能夠順利適應學校和課程。參考資料包括《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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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